(2024年11月26日贵州省伊斯兰教第七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简称贵州省伊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穆斯林和关心支持伊斯兰教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伊斯兰教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全省各族穆斯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全面从严治教,坚持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敬主爱人、和平中道、两世吉庆思想,构建积极健康和谐的宗教关系,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伊斯兰教进行渗透,维护全省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推动我省伊斯兰教事业健康传承,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于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有利于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的活动,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团结带领全省穆斯林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二)协助党和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伊斯兰教组织、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大局服务;
(三)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伊斯兰教教务活动和各项伊斯兰教事业;
(四)开展伊斯兰教经学思想建设和教风建设,阐释教义教规,做好解经工作,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并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与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正信,坚守中道,反对极端;
(五)开展伊斯兰教教育和培训,从事伊斯兰教文化研究,举办解经与讲新卧尔兹工作;培训、认定和管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培养伊斯兰教爱国爱教合格人才;
(六)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开展工作。协调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教务活动,建立健全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教务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七)开展伊斯兰文化宣传、知识传播、学术研究,依照相关规定,整理、出版贵州伊斯兰教典籍,编纂、出版适合中国国情、贵州省情的经籍书刊,依法建设网络宣传新媒体,保护伊斯兰文化遗产;
(八)开展同各国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穆斯林的友好往来,参加和开展与国内外宗教组织之间的对话、交流活动,加强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九)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及《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助做好朝觐服务工作;
(十)依法开展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工作,支持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自养事业;
(十一)执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二)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职权及罢免
第八条 贵州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监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会长会议研究确定。代表人选由省伊斯兰教协会商各市州伊斯兰教协会提名,代表资格经省伊斯兰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 全省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但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是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本会章程规定和全省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或者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
(四)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
(五)根据常务理事会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或者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
(六)向全省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理事会职权)第一、四、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者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讨论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提出全省代表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五)向理事会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表决任免副秘书长;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七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秘书长采用聘任制进行聘用,由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理事会委托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作为班子成员协助会长主持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召开,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并督促执行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议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全省代表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议,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
(六)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制度;
(七)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八)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由驻会领导提议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其职权是:贯彻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和决定,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建议议题。会长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聘名誉会长一名,聘期与理事会相同。聘任期间享受驻会会长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当选任职时,年龄不能超过六十五周岁。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可连选连任一届。特殊情况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政治素质好;
(二)作风民主,具有较高伊斯兰教学识或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三)拥护本会《章程》,恪守教义教规,热爱伊斯兰教协会工作,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广泛影响和群众基础,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五)身心健康,能履职尽责;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二)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可受会长委托,负责召集或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及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及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协调本会与地方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三)协调本会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经常务理事会议研究;
(五)提名业务机构及人选,报经会长会议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并视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
第三十条 努力兴办自养企业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章 监事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一届。监事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贵州省伊斯兰教全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以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会相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日常会务及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三)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对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教风操守进行督查;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全省代表会议决议的人员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提出罢免建议;
(四)向贵州省伊斯兰教全省代表会议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五)对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其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筹集;
(三)穆斯林自愿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开。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会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会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长办公会议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或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表决后提交全省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2024年11月26日贵州省伊斯兰教第七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全省代表会议的代表,各地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等有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